租客安装的设施归谁所有?
在我们近期代表一名房东客户处理的案件中,上述问题成为厘定租赁期间市场租金检讨时的重要关键。
背景事实
租客行使续租选择权后,房东同意租客于物业内进行大型建筑工程(以下简称 “Installations”),而有关工程费用完全由租客承担。
其后,双方签署了一份租约修改契据 (Deed of Variation), 纳入相关建筑工程许可(permits)。
根据租约规定,下一续租期的租金需按照市场租金评估 (market review) 方式厘定。
在双方协商过程中,租客主张:
由于 Installations 属于租客所有,因此根据《Retail Leases Act》(RLA) 第 37 条,在厘定当前市场租金时,应将该等设施排除计算。
然而,房东则认为:
- 有关 Installations 属大型及结构性工程 ;
- 房东同意有关工程,是基于向租客授予续租期作为交换条件;以及
- 有关 Installations 已对物业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,以致租客于租约结束时实际上无法 恢复原状。
基于上述理由,房东认为:
Installations 实际上已构成房东物业的一部分,因此于市场租金检讨时不应被排除。
关键争议
双方进一步考虑:
由于双方签署的租约修改契据 (由房东前任律师草拟) 并未明确说明:
- Installations 的所有权 (归属或
- 有关工程是否由租客代表房东进行,
因此,《Property Law Act》(PLA) 154A(1) 条是否适用,成为关键问题。
如 Installations 于市场租金检讨中被排除计算:
将导致租客向房东支付的当前租金出现重大下降。
双方其后共同委任独立估值师评估市场租金。
而估值师于厘定租金时,亦需就 Installations 的所有权问题取得法律意见。
案件结果
最终裁定:
Installations 属于租客所有,
而《Property Law Act》第 154A(1) 条适用于本案。
《Property Law Act》第 154A(1) 条
该条文于 2010 年 8 月 1 日生效,内容规定:
如租客自费于租赁物业安装固定装置 (fixtures),或进行装修、改建或增建,则该等设施、装修、改建或增建属于租客所有。租客可于租约结束前,或合法继续占用期间内将其移除,但不得于之后移除。
第 154A 条实际上已凌驾普通法(common law)下有关 fixtures 的原则。
于近期案件 AWF Prop Co 2 Pty Ltd v Ararat Wind Farm Pty Ltd [2020] VSC 853 中,法院亦明确指出:
立法机关制定第 154A 条的目的,是为了取代普通法有关固定装置的规则。
法院进一步确认:
租客于租赁物业内安装的固定装置,仍属于租客个人财产。
因此,本案中的 Installations 最终被排除于市场租金检讨计算范围之外。
总结
上述案例充分反映:
一份措辞清晰租约及/或租约修改文件极为重要。
特别是在涉及:
- 租客的 installations; 以及
- 有关设施所有权 (ownership) 安排时。
房东及租客双方均应认真考虑:
- 有关 installations 对未来市场租金检讨的影响;以及
- 租客于租约结束时是否能够恢复原状。
否则,不但可能导致双方产生高昂争议成本,更可能长期影响双方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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