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引言
业主在规划房地产资产组合时,可选择不同的持有方式,其中包括透过信托持有物业。
本文将介绍,当信托持有的物业发生产权变更时,可能涉及哪些法律程序,以及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。
信托更换受托人后,会发生什么?
当信托的受托人发生变更时,应尽快更新物业的产权登记资料。
根据我们的经验,较常见的情况是原受托人退休,并委任新的受托人接任。然而,信托名下物业的产权登记资料却未同步更新,以致土地登记册上的注册业主资料仍为原受托人。很多情况下,这个问题直到新受托人准备出售物业,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物业时,才被发现。
一般而言,当信托受托人发生变更时,例如:
- 由个人受托人更换为公司受托人;
- 由公司受托人更换为个人受托人;
- 更换公司受托人;或
- 新增受托人,
均需要更新信托名下所有物业的产权登记资料 (同时亦应更新信托其他资产的所有权资料,例如银行账户)。
一般情况下,将物业转让至新的注册业主名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(Stamp Duty)。
不过,根据《2000年税务法》(Duties Act 2000 (Vic)) 第33条 (Section 33),如符合相关规定,并向维州州税务局局长 (Commissioner of State Revenue) 提交充分的证明文件,可申请印花税豁免。
有关申请须向维多利亚州税务局 (State Revenue Office) 提出。
如何申请印花税豁免?
申请印花税豁免时,通常需要代表信托提交以下文件:
- 新受托人的委任契据 (Deed of Appointment) 及原受托人的退休契据 (Deed of Retirement);
- 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托契据 (Trust Deed)及其后所有修订文件。
(注:退休金基金适用例外,其信托契据无须缴纳印花税。) - 原受托人成为登记业主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土地转让文件;
- 显示原受托人成为登记业主日期的产权证 ;
- 有关物业最新的市政费通知书;
- 显示物业首次成为信托资产时的信托财务报表;
- 转让前最近一期的信托财务报表,以证明该物业仍属于信托资产;
- 原公司受托人董事会议记录,证明受托人变更事项;以及
- 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分别签署的法定声明(Statutory Declaration),说明多项事项,包括物业的实益权益是否发生变化,以及是否曾支付任何对价。
为什么应尽早办理?
随着时间推移,要收集上述所有文件往往会变得更加困难。
例如:
- 信托可能已更换会计师或法律顾问;
- 原受托人可能已经去世;
-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可能已经更换。
在这些情况下,现任受托人通常需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,以补充缺失的记录,并满足州税务局的要求。
因此,我们建议,应在受托人变更完成后尽快办理产权更新手续;如条件允许,更应在更换受托人前预先规划相关安排,以减少日后出现问题的风险。
尚德律师事务所如何协助您?
透过信托持有、购买或出售房地产,通常比一般物业买卖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及税务问题。
因此,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交易前,同时寻求专业法律及财务意见,以确保:
- 妥善履行相关税务责任;
- 符合印花税豁免等法定要求 (如适用);以及
- 信托名下物业及其他资产的登记资料保持最新及准确。
如果您希望透过信托架构持有房地产,或需要就受托人变更、物业产权转让或信托架构安排获得法律意见,欢迎联系尚德律师事务所物业及房地产法律团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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