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引言
公平工作委员会 (Full Bench) 在勉强情况下认定该外卖骑手为独立承包人 (independent contractor),因此无法适用《2009 年公平工作法》(Fair Work Act 2009 (Cth)) 中的不公平解雇条款。有趣的是,全席审裁组明确表示,其结论受限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早前在 Personnel Contracting Pty Ltd 与 ZG Operations Australian Pty Ltd 案中的判决(参见我们的文章《独立承包人还是雇员:高等法院澄清认定标准》)。若非受这些判决约束,全席审裁组本可能会支持 Cambridge 专员在一审中认定该骑手为雇员的裁定。
由此,我们可以看到,法院和仲裁庭在判定某位工作人员是承包人还是雇员的标准上,正发生实质性变化。
书面合同的重要性
全席审裁组判定的关键在于该骑手拥有一份详尽的书面合同。引用高等法院在 Personnel Contracting 案中的判决,全席审裁组指出,其必须仅依据书面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来判断骑手的身份,而非考虑合同以外的关系实际运作情况。这与以往法院长期采用的“实质关系考量”方法有所不同。
换言之,全席审裁组无法审查双方关系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,只能依据合同中明确列出的权利与义务来作出判断。
关键因素
全席审裁组认定书面合同确立了委托人/承包人关系 (principal/ contractor),而非雇主/雇员关系,主要基于以下因素:
- 工作时间与地点自主:骑手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及接单内容。Deliveroo 对骑手工作地点及接单的控制力有限,这显示出其对骑手的控制不足,不符合典型雇佣关系的特征。
- 自备车辆:骑手可使用自有车辆或自行选择的合法、安全车辆进行配送。
- 路线自主:骑手可自行规划送餐路线。
- 工作可委托:骑手有权将工作委托他人完成。即使实际未委托,该合同赋予了他法律上的权利。
- 行政费用:骑手需支付 4% 费用作为使用 Deliveroo 平台软件及其他行政服务的行政费用。全席审裁组认为,这一安排不利于认定存在雇佣关系。
全席审裁组表示,根据高等法院在 Personnel Contracting 案的判决,其必须忽略合同以外的实际因素,即使这些因素表明骑手与 Deliveroo 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:
- Deliveroo 平台和算法在实际操作中对骑手具有一定程度的操作控制;
- 骑手被强烈建议使用 Deliveroo 品牌的保温袋、T 恤和外套,实际也遵从,从而在外界呈现为 Deliveroo 的商业形象;
- 从未有实际可能让骑手将工作委托他人,且骑手也从未委托过;
- Deliveroo 与骑手之间的议价能力不对等,反映在 Deliveroo 在合同迭代过程中从未进行协商或咨询。
结论
尽管 Deliveroo 在全席审裁组裁决后关闭了澳大利亚业务,但该案例提醒我们:精心起草的书面合同能为企业提供高度确定性,确保与承包人合作合法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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