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生了什么?
在一宗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案件中,一名租客为了避免被房东驱逐,被迫提起法律程序。
该租客持有一份为期 5 年的租赁合同,租期原定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届满,而租赁合同规定,租客必须于 2008 年 3 月 30 日前行使续租选择权。
然而,租客直到 2008 年 6 月 19 日才正式行使该选择权。
那么,为什么租客最终仍能够成功执行该续租权利?
《Retail Leases Act》的规定
根据《Retail Leases Act》,房东有义务通知租客有关行使续租选择权的要求。
该通知必须于“最后行使日期”前的 6 至 12 个月期间内发出。
否则,租客将有权于房东最终发出通知后的 6 个月内,随时行使续租选择权。
在本案中,房东应于:
-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
- 2007 年 9 月 30 日之间
向租客发出相关通知。
但不幸的是,房东的代理人直到 2007 年 12 月 4 日才寄出该通知。
更进一步,租客实际上直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才领取该挂号邮件。
法院如何裁定?
法院认为,房东的通知义务不仅仅是“寄出通知”这么简单,而是必须确保租客实际收到有关信息。
因此,本案中,法院认定:
租客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收到通知时,相关的 6 个月期限才正式开始计算。
基于此,租客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行使续租选择权,仍属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。
实务建议
如租赁合同包含续租选择权(option for a further term),各方均应确保严格遵守相关行使程序及时间要求。
房东、租客及中介代理人均应妥善记录所有关键日期,以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的复杂争议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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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dre 是尚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,领导我们的物业及房地产法律团队,同时是由维多利亚法律协会认证的物业及房地产法专家。他为各类规模和类型的企业主 (从零售业务到地产开发商及投资者) 提供房地产相关支持,包括完成交易、解决障碍、代理争议,以及提供商业事务咨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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