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分析
South Yarra Colonnade Pty Ltd v Designbuilt Industries Pty Ltd & Ors [2013] VCAT 266
问题所在
以下声明,是否构成租客具法律约束力的续租选择权(option)行使?
“本函通知阁下,我们有意行使租约项下为期六年的续租选择权。"
答案可能会令您意外:
“并没有。”
案件经过
房东拥有位于 South Yarra 的一栋商业物业,内含多个 零售商铺。
租客承租其中一个商铺。
该租约自 2000 年 2 月 1 日起,为期六年,并附带一个额外六年续租选择权(option)。
租约载有一般条款,规定租客必须于指定期限内,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房东行使续租选择权。
房东发出提醒
2005 年 8 月 1 日,管理代理向租客发出提醒:
租客必须于 2005 年 10 月 31 日前行使选择权。
租客的信件
2005 年 10 月 12 日,租客向管理代理发信,并写道:
“本函通知阁下,我们有意行使租约项下为期六年的续租选择权。"
该信件并无提出修改任何租约条款。
房东的理解
其后,房东发信确认租客已行使选择权。
随后,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,房东进一步向租客提出新的市场租金建议。
租客反口?
2006 年 2 月 21 日,租客口头反对有关市场租金,并表示其已聘请租客代表协助处理:
“可能的续租安排"
租客其后主张:
- 自己从未真正行使选择权;
- 2005 年 10 月 12 日的信件,仅表示未来“可能”行使选择权;以及
- 是否续租,仍取决于其是否满意租金检讨结果。
房东的立场
房东则认为:
- 租客已有效行使选择权;
- 房东其后多次发信确认有关行使,而租客从未提出异议;以及
- 双方其后亦就租金达成协议,而租客更一直于物业内继续经营至 2010 年,并按双方协定租金支付租金及接受年度租金检讨。
(有关选择权争议,是于 2010 年更广泛纠纷中才被提出。)
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(VCAT) 如何裁定?
VCAT 最终裁定:
租客胜诉。
VCAT 认为:
“intention to exercise”
(有意行使)
仅代表:
将来有意作出某行为,
并不等同于:
实际已经行使选择权。
更重要的是:
VCAT 即使考虑到租客其后一直继续占用物业至 2010 年,仍维持上述结论。
VCAT 只集中审视:
2005 年 10 月 12 日该封信件本身。
最终裁定:
该信件并非:
“clear and unequivocal”
(清晰且毫无歧义)
的选择权行使通知,因此房东无法强制执行。
实务建议
无论对于房东或租客而言:
清楚知道自己的意思,并以明确、无歧义及书面方式表达,极为重要。
在行使选择权或试图执行选择权时,应特别注意:
- “意向性” 措辞(statements of intent);或
- 任何涉及修改选择权条款的内容。
因为这些表述:
可能削弱选择权行使的有效性。
此外,如存在任何可能的歧义:
切勿假设对方沉默即代表同意。
为避免出现本案中房东面对的问题:
应确保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确认(express written confirmatio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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