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
在 21 世纪的今天,您或您的商业伙伴每天发送及接收大量电子邮件,几乎已成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。与此同时,您也很可能会收到一些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或推广信息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“垃圾邮件 (Spam)"。
虽然电子邮件营销看似属于监管较少的领域,但事实上,《2003年垃圾邮件法》(Spam Act 2003 (Cth)) 对于什么情况下电子邮件属于 “有效营销工具”,以及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“垃圾邮件”,设有相当详细的法律监管制度。
什么是 “垃圾邮件"?
根据《垃圾邮件法》,一则信息如同时具备以下特征,便可能被认定为垃圾邮件:
- 属于法例定义下的 “商业电子信息 (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)";
- 具有法例规定的 "澳洲关联 (Australian link)";以及
- 没有获得继续向接收者发送信息的授权。
以下将简要说明各项要求。
什么情况下属于“商业电子信息”?
简单来说,如该信息是透过电子方式发送,并包含:
- 推广、销售或供应商品或服务的链接、电邮或电话号码;或
- 试图引导收件人处理其财产或财务事务;
则该信息通常会被视为“商业电子信息”。
什么是 "澳洲关联 (Australian link)"?
根据《垃圾邮件法》,有关信息必须与澳洲存在联系,才可能被视为垃圾邮件。
例如:
- 信息是在澳洲发送;
- 发送者位于澳洲;
- 发送信息的机构,其中央管理及控制位于澳洲;或
- 相关账户持有人位于澳洲;
则该信息通常会被视为具有“澳洲关联”。
“没有授权继续发送信息”是什么意思?
根据该法例,如未经许可发送具商业性质、并具有澳洲关联的信息,则有关信息可能被认定为垃圾邮件。
常见例子包括:
- 发送者向一个其理应知道不存在的电邮地址发送信息;
- 发送者未有清楚说明信息发送者身份(无论是个人或公司);或
- 信息中未有提供 “取消订阅 (unsubscribe)" 选项。
因此,即使企业透过邮件名单发送大量营销信息,只要:
- 清楚说明发送者身份;以及
- 提供收件人可即时取消订阅的选项;
相关营销活动仍有可能符合《垃圾邮件法》的规定。
我可以 "收集 (harvest)" 或出售自动生成的邮件名单资料吗?
简单来说,一般情况下答案是 “不可以”,尤其是当您使用软件,从不知情用户身上自动收集资料时。
该类行为受到《垃圾邮件法》的严格规管,而违反规定亦可能面临相关处罚。
发送垃圾邮件会面临哪些处罚?
根据《垃圾邮件法》,如被认定从事垃圾邮件行为,法院可施加多种财务处罚。
相关处罚包括:
- 金钱罚款;以及
- 如垃圾邮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影响,法院亦可作出赔偿命令。
此外,根据《垃圾邮件法》第 32 条及第 33 条,联邦法院亦有权颁发临时或永久禁制令(injunctions),禁止相关个人或公司日后继续从事类似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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