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言
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近期在 Zhao v Kontomichalos [2026] VSCA 30 一案中的判决,再次凸显了谨慎起草合同条款的重要性,以及在租约期满时,无论您是业主、承租人还是担保人,及时审视自身法律地位的必要性。
本案带给业主的实际启示是:涉案业主在因承租人根本违约 (repudiation) 而终止租约后,虽然允许租户按月继续占用物业,并沿用原租约条款,但最终却发现,对于在此后累积的一笔重大债务,已无法向原担保人追索。
上诉争议焦点
本次上诉围绕一个狭义但重要的法律解释问题展开:
当租约终止后,租户继续占有物业,并依据新的安排 (例如按月租赁 periodic tenancy) 继续使用物业时,原本针对租约义务作出的担保,是否延伸至终止后产生的新责任?
法院裁决
虽然本案结果取决于相关租约及担保条款的具体解释,但上诉法院强调:
担保人的责任,是依附于其所担保的原始合同义务,而并非单纯因租户仍然实际占有物业而自动持续存在。
换言之,担保责任范围应根据租约在其合同背景下的正确解释来判断,而不是依据租户是否继续留在物业内。
法院确认,这属于既定的合同解释原则 (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) 问题。
对担保条款的严格解释
法院进一步指出 (尽管本案无需据此裁决):
担保责任适用 strictissimi juris 原则,即法院会严格解释担保人的责任范围。若合同条款含糊不清,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担保人的解释。
因此,如担保条款未清楚说明其适用范围,法院通常不会推定该担保延伸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新协议。
在本案中,即承租人与业主之间新的占用安排,并不会自动纳入原担保责任范围。
法院结论
上诉法院裁定:
若无明确文字规定,对承租人在 “租约项下 (under the lease)” 义务的担保,不会自动延伸至基于新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(例如按月租赁),即使该安排紧接原租约结束后发生。
至于租户是否已进入新的法律占用基础,需视具体事实而定。
因此,当租户在租约届满后继续占用物业时,必须仔细审视其法律依据。
实务建议
对业主而言,本案的重要提醒是:
✅ 提前评估租户在租约届满后继续占用物业的法律后果
✅ 确保担保条款足够明确,并涵盖任何延续占用期间
✅ 在租约到期前及时取得法律建议,避免追索风险
如您是业主、租户或担保人,并涉及商业租赁问题,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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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是看似简单的商业租约,也可能引发争议。当涉及多个主体(例如业主、承租人及担保人)时,法律关系往往更加复杂。
一份在最初阶段就起草完善的租约,以及在租约结束时清楚了解自身的法律地位,对于降低风险并在必要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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