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卖房产发生纠纷怎么办?常见物业买卖争议解析

物业披露 (Disclosure) 与尽职调查 (Due Diligence) 往往是房地产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。诉讼律师 Sarah-Anna Scott 将为您重新梳理相关法律重点,并分享卖方及买方必须了解的重要实用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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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披露 (Disclosure) 与尽职调查 (Due Diligence) 往往是房地产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。

诉讼律师 Sarah-Anna Scott 将为您重新梳理相关法律重点,并分享卖方及买方必须了解的重要实用建议。

引言

我们经常看到,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其中一个常见原因,是卖方未有在出售物业时履行其披露义务 (Disclosure Obligations)。

本文将简要介绍卖方在出售物业时所需履行的披露责任,以及买方在面对相关问题时可获得的一些法律保障。

首先需要了解的是,维多利亚州《1962年土地买卖法》(Sale of Land Act 1962 (Vic))第 32 条,是规范维州房地产买卖程序的重要法律。

该法例对卖方设立了若干法律义务,同时亦为买方提供一定法定保障。

卖方的披露义务

在物业出售过程中,卖方依法必须向潜在买方披露影响该物业的重要事项。

这些资料会以一份名为 “卖方声明 (Vendor’s Statement)” 的披露文件形式提供。

该文件根据《土地买卖法》第 32 条(即 “Section 32”)作出,其目的包括:

  • 提高房地产交易透明度;以及
  • 让买方在签署买卖合同前,能够在充分知情情况下作出决定。

一般而言,Section 32 会由卖方的过户律师或律师准备,并于买方签署合同前,与买卖合同一并提供予潜在买方。

常见需要披露的事项

卖方通常需要披露的“影响物业的重要事项”包括:

  • 产权资料,包括卖方有权出售物业的证明,以及任何地役权(Easements)、契约(Covenants)或限制;
  • 规划分区资料(Planning Zone Information),包括任何规划覆盖层 (Overlay);
  • 当前物业支出,例如土地税、市政费、水费及业主委员会费用(Owners Corporation Fees);
  • 建筑许可证(Building Permits);
  • 业主自建/业主自行装修 (Owner-Builder) 工程(即由业主自行而非注册建筑商进行的建筑或装修工程);
  • 近期由建筑商或其他工匠完成的工程或装修;
  • 任何已发出的通知或命令,例如市政府拆卸通知、强制征地通知或 EPA 污染通知;
  • 物业接驳的公共服务设施,例如电力、煤气、水务及排污系统;以及
  • 物业是否位于山火高风险区域(Bushfire Prone Area)或其他高风险区域。

上述大部分资料,一般可透过申请相关物业证明文件取得。

过户律师或律师亦会协助卖方判断需要披露哪些资料,以及应申请哪些文件。

不过,需要特别注意的是:

即使由律师协助准备文件,披露责任最终仍属于卖方本人。

因此,如您认为某些事项可能影响物业,或属于可能影响买方决定的重要事实(Material Fact),应主动向您的律师或代表提出,以便获得适当法律建议。

什么是 “重大事实” (Material Facts)?

除了 Section 32 明确要求披露的资料外,卖方及其中介亦不得故意隐瞒任何有关物业的“重大事实 (Material Facts)”。

根据《土地买卖法》第 12 条:

卖方不得:

  • 作出其明知属于误导或虚假的陈述、承诺或预测;
  • 故意隐瞒重大事实;或
  • 轻率地作出具误导性的陈述。

维州消费者事务局 (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) 发布的《重大事实指引 (Material Fact Guidelines)》中,列举了一些应披露的重要事实,例如:

  • 白蚁损害;
  • 结构性缺陷;
  • 物业涉及犯罪活动;等。

如卖方未有披露重大事实,可能会导致:

  • 民事责任 (即买方可向卖方索偿);以及
  • 政府罚款。

事实上,很多高昂物业纠纷,往往并非因为未披露 Section 32 明文规定事项,而是因为卖方未有披露某些“重大但未被明确列出”的事项。

因此,如有疑问,通常“披露总比不披露更安全”

常见纠纷例子

因卖方未有适当披露资料而引发的物业纠纷,常见情况包括:

  • 业主自建/业主自行装修 (Owner-Builder) 工程(包括当时是否已取得相关许可证及保险);
  • 隐瞒或未披露建筑缺陷 (无论该工程是由卖方自行完成,或由注册建筑商完成但卖方知情);
  • 与邻居之间存在持续纠纷 (例如共用围栏或滋扰问题);
  • 隐瞒或未披露现时或过去曾出现的白蚁问题及重大结构损坏;以及
  • 土地上存在未获合法批准或许可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(即非法建筑)。

遗憾的是,上述并非假设例子,而是我们律师事务所近期真实处理过的案件。

在这些案件中,卖方 (甚至其代表) 均可能因未有遵守《土地买卖法》第 12 条及第 32 条所规定的严格披露责任,而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
给卖方的重要建议

对于准备出售物业的卖方,我们建议注意以下几点:

  • 选择值得信赖的地产代理、过户律师或律师;
  • 向您的代表充分及坦诚披露有关物业的所有情况,并让其协助判断需要披露哪些事项——一般而言,“多披露总比少披露安全”;
  • 仔细检查广告宣传内容,确保没有任何失实陈述;同时确认 Vendor’s Statement 已涵盖所有应披露事项;
  • 尝试站在买方角度思考:“如果我是买家,我会希望事前知道哪些问题?”;以及
  • 请注意,披露责任不仅限于 Vendor’s Statement。相关披露亦可能发生于销售、市场推广、广告过程,或卖方/代表与买方/其代表之间的沟通中。换言之,在整个销售过程中,卖方均应保持诚实及透明,而不仅仅是在 Section 32 文件中。

买方有哪些法律保障?

那么,对于买方而言,如遇上资料缺失或误导性披露,又有哪些法律保障?

根据《土地买卖法》第 32K 条,在某些情况下,如卖方提供虚假披露,或未有披露影响物业的重要事项,买方可于签署合同后但交割(Settlement)前,撤销买卖合同(Rescind the Contract)。

不过,这并非适用于所有披露错误。

相关权利通常只适用于涉及 "重大事实 (Material Facts)" 的未披露情况。

这里 "重大 (Material)" 一词十分重要,其是指:

  • 会合理影响买方是否决定购买物业;
  • 或会影响买方是否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;
  • 或会影响物业价值、用途或使用享受的重要事项。

因此,如只是轻微错误,而未有对买方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失,买方一般不能单纯因此解除合同。

《土地买卖法》第 32K(4) 条亦明确指出:

如买方在整体上仍处于 “与卖方已充分披露情况下大致相同的位置”,则买方无权撤销合同。

交割前

如您在交割前发现:

某些会影响物业的重要事项未有披露,而这些事项若您事前知悉,可能会影响您是否签署合同,您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。

律师可能会根据您的情况建议:

  • 您是否有权撤销合同;或
  • 是否可与卖方协商减价,以反映未披露事项对物业价值或用途的影响。

交割后

如您在完成交割并成为业主后,才发现物业于出售时已存在某些未被披露的重要问题,您亦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。

在某些情况下,您可能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索偿。

而在特定情况下,责任甚至可能涉及:

  • 地产代理;或
  • 曾就物业出具报告的专业人士。

尤其是在相关未披露事项如此重大,以致若您当初知情:

  • 您根本不会购买该物业;或
  • 您只会以较低价格购买;

则您可能有权就修复相关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。

给买方的重要建议

与我们给予卖方的建议类似,以下亦是买方在购买土地或物业时应注意的重要事项:

  • 在签署买卖合同前,务必先取得法律意见——不要尝试自行理解 Vendor’s Statement (Section 32) 及其附带的大量证明文件;
  • 主动就物业提出问题,并保留所有书面回复记录;
  • 大部分买卖合同均会附带 “建筑及白蚁检查条件(Building and Pest Condition)”。这代表您通常可于签署合同后,在指定时间内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建筑及白蚁检查;
  • 如相关报告发现严重问题,而该等问题于签约前并未被披露,您甚至可能有权终止合同。因此,我们强烈建议您于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检查;
  • 买方有权于购买前检查物业(Pre-Purchase Inspection)。我们亦非常建议您亲身到场查看物业,如发现任何 "可疑信号",应立即向卖方或地产代理查询——相信自己的直觉;以及
  • 最后,如即使发现卖方披露不足的问题后,您仍非常希望购买该物业,则应考虑重新协商价格,以反映未来您需要承担的维修成本或相关价值损失。

尚德律师事务所如何协助您?

无论您是卖方还是买方,相信您都希望整个房地产交易过程能够顺利完成。

对于卖方而言,充分披露(Disclosure)十分重要;而对于买方而言,做好尽职调查(Due Diligence)同样关键。

这些步骤不仅可节省时间及金钱,更能够减少未来发生纠纷及诉讼的风险与成本。

如您遇到类似上述情况,欢迎随时联系尚德律师事务所诉讼法律团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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